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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这样写有漏洞吗?

离婚协议这样写有漏洞吗? 离婚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女方提出离婚要求,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位于 ×××××××的房产是甲方母亲在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出生日期:)归甲方抚养,乙方不支付抚养费,除甲方未履行监护人义务,否则乙方不得提出诉讼取回孩子抚养权。
 三、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精神病或其他症状,能够自行处理自己的行为.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或名誉的行为,如有违反,被干扰方可以提出法律诉讼。
六、经双方协商,由于乙方的生活困难,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两万元整的生活补偿费,在签定本协议前费用已经全部付清,乙方确认已收取。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这样写可以吗?有漏洞吗?需要补充什么?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nubis……(广东)
提问时间:2010-06-04 16:5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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