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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共享汽车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汽车租赁的一种方式

律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共享汽车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汽车租赁的一种方式 律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共享汽车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汽车租赁的一种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等情况导致汽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使用人为主要事故责任人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对于一些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来说,交强险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损失。
我想了解一下,共享汽车如果遭到破坏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这种纠纷?共享汽车平台有些有“10元不计免赔”的条例,这个对用户的约束作用或制约作业大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pp(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8-06-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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