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04年本人与镇劳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交纳门面租赁保证金1000元)
2004年本人与镇劳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交纳门面租赁保证金1000元) 2004年本人与镇劳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交纳门面租赁保证金1000元),2005至2012年未签订合同,但房租按时上交。
2013年,不知何故,改为镇政府财贸办公室收缴房租,同年与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产权为镇劳管所),期限一年,2014至2017年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每年均交房租3500元。
2018年1月镇政府要收回该房屋,下达2次通知,本人提出:退还2004年门面保证金1000元,租赁门面时接上家隔楼5000元的条件,工作人员答复要向领导汇报,无下文。
5月17日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将本人诉之法庭。
问: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民事纠纷案的主体资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叶涛(湖北-仙桃)
提问时间:2018-06-09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