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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沈阳兴隆大天地金苑女装工作两年零两个月。公司是福建金苑服饰有限公司

本人在沈阳兴隆大天地金苑女装工作两年零两个月。公司是福建金苑服饰有限公司 本人在沈阳兴隆大天地金苑女装工作两年零两个月。公司是福建金苑服饰有限公司。18年5月30日公司因兴隆集团连续几个月不给结款,撤场。导致我非正常失业。期间签过合同 但是只签了员工姓名与起始日期 公司方没签字 员工签完合同都统一寄回福建总部。我手里也没合同。公司在店长的争取下只提出给1530元的补偿。说是根据与兴隆商场签订的合同期限给的最低保障工资 属于一个月的。这样是合理的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8-06-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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