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

关于合同 您好,我于9月17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应该个人持有一份劳动合同,但我于10月15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单位也没有给我个人应持有的那份合同,我想11月15日再办理离职手续,因家中有事10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请事假,但单位告知我递交辞职报告到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如果请假一天则办离职手续日期向后顺延一天,直到全勤满一个月为止,如不则要求我赔偿单位一个月工资,请问我是否应该听单位的回去上班直到满一个月全勤或者赔偿一个月工资直接办理离职手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engru……(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11-25 19:37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