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侵权责任法有冲突法官会怎么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侵权责任法有冲突法官会怎么判 本人于2002年进入公交公司工作至今.于2010年4月时驾驶公交车追尾轿车.负全责,产生维修费用3万元.公司按照内部制度.扣我安全公里3万.扣安全奖300连续3个月.并每月扣我事故费500至今.大概扣了有1万4样子.现在我准备不做了.但是人事要我补交剩余的事故费.我想问下这个合法吗.我看了劳动法按道理.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杭州的公交车都没买保险.只买了交强险.也就是说.公司为了省钱.公交车都是裸奔的.把风险转嫁到司机头上.司机为公家开车.却还要为公家买单.因为现在路况这么复杂.有时难免会有意外.我觉得现在公司的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第7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那我现在准备不做了是否可以要回被扣的1万4.还有是否可以凭公司违反劳动法而辞职.并要求得到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3万6千元.我现在已经交上辞职信了,因为怕刁难我所以在辞职信里,没提要补偿的事情,大概过几天就可以批下来了,但是我已经在劳动保障中心申请仲裁要补偿了.要11月29号开庭,11月29日时我已经辞职了并已经拿到离职证明了,那11月29日时,劳动仲裁我还可以拿到补偿吗,因为我给公司的辞职信里啥都没说,就说身体因为要辞职,看了很多同事因为输的案列,法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那现在这几条法律有了冲突,法官会怎么判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ve48……(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11-25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