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合作投资协议
合作投资协议 A公司有一个地产项目,甲是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占15%,2016年5月7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将其15%的股权分为15个点,4个点给乙,出资400万;1个点给丙,出资100万,并约定返还本金和分配利润。之后由于A公司要求甲以法人股东的形式投资,于是2017年8月份甲未告知乙和丙,自己成立了一家B公司,股东为其自己和其妻子,股权分别为70%和30%。后乙知道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要求成为B公司的股东。请问:乙有无权利成为B公司的股东,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主张?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peter(浙江-台州)
提问时间:2018-05-26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