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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失窃,报案未销案,已赔偿等价物,12月份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4月份失窃,报案未销案,已赔偿等价物,12月份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4月中旬同事失窃,报案后,保安与警察都来录过口供,最终锁定他为嫌疑人,将其一人留在保安亭接受调查,期间他招供“已将盗窃四千元相机销赃,金额为一千元”,事后赔偿等价相机一个,无发票,失主未销案,同年12月份失主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总会有好人的(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11-23 14:11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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