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女与香港男如何办理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
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
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
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
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
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
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
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
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我的补充: 2012-11-22 16:31
如果在大陆有房产或居住证,也可以在内地办理。
在女方所在地也可以离婚
如果在香港离婚可以咨询香港律师。但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如果你们一方在深圳有居住证或是深户,也可以在深圳办理,具体操作可联系本律师。
如果女方在深圳常住,也可以选择在深圳法庭速裁离婚。有需要可联系律师。
一、如果是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在大陆,可以起诉离婚。可以全权委托我们律师帮助你们处理。
二、可以为你们争取速裁。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可以在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因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在大陆起诉前,需将香港登记结婚的结婚证(登记的那张纸)找香港律师进行公证。详细情况可以电话咨询。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