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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劳务所报名去一家司上班。做了大概一个多月,也就是去年十一月份上班的时候手指不小心砸骨折

我在上海一家劳务所报名去一家司上班。做了大概一个多月,也就是去年十一月份上班的时候手指不小心砸骨折 我在上海一家劳务所报名去一家司上班。做了大概一个多月,也就是去年十一月份上班的时候手指不小心砸骨折。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现在要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务所那边,没有什么证据。只有第一个月代发工资的明细,但是转账人只有账号查不到劳务所名字。还有十一月份工资他们现金给的,用了一个信封装的,签字的条子也在劳务所那边。而我有用工单位发的带厂名字的工作服,打卡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我该把劳务所和用工单位一起列为申请对象吗?如果我单独把劳务所列为申请对象证据又不足。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求各位律师给指点一下迷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8-05-10 16:56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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