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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村有三百多亩的山林地在八九年的时候由于鎮政府响应绿化荒山的号召
律师你好。我村有三百多亩的山林地在八九年的时候由于鎮政府响应绿化荒山的号召 律师你好。我村有三百多亩的山林地在八九年的时候由于鎮政府响应绿化荒山的号召,要求我村在上述山地种植湿地松。由于当时我村财政困难而没有答应镇林业站的要求。而当时的林业站领导说就由镇林业站负责种植。后来才知道镇林业站将本属我村的山地交付给邻村种植了湿地松。从此造成了我村与邻村的林地纠纷。二年前我村整理了多份此林地的证据材料向高要林业局提出申请调处此林地纠纷。(证据材料包括:高要区档案局存档的我村所属的山地权属证件,纠纷所属地厂房,石场的租赁合同)。而邻村只提供一份无种植地点的植树单据。高要区林业局于法定期内以我村所提供的山地权属证明所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将争议林地一分为二,每村各占一半。我村不服调处栽定,于法定日期内向肇庆市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肇庆市于法定期内给出维持高要林业局的调处结果的复议。我村后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肇庆中院依法开庭审理,判诀高要林业局的调处决定违反法规,要求高要林业局依法重新调处两村的林地纠纷。后来林业局发函我村要求重新提供所属林地权属证据。我村将旱期用于诉讼的证明材料递送到林业局。不久林业局即发函回复说我村所交证明材料无效,驳回调处申请。我们不明白为何一样的材料,为何在法院有效,而回到林业局就无效呢?况且第一次调处也是这些证明材料。而往后我村应怎样正确争取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肇庆)
提问时间:2018-05-08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