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财产公证时说明房子的首付为一方所支付,贷款部分双方完成,离婚后怎么分?
你好,属于共同财产,均分。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和首付谁支付的没关系了,只认登记。
但这里有个问题是,对于没有还贷完毕的房屋是不允许做共有人登记的,房贷还不完你加不了名字,只能等房贷还清后才能办理。
如果没有加名字,那么该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男方所有,婚后女方有实际参与还贷的,针对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男方应当给予女方补偿。
如果加上了女方名字,那么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双方平分。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属于婚前的财产,个人所有,但是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即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分。
加上名字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人个人所有财产
您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您好,房产以登记为准,您在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就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均以平均分配为准。
一人一半。
房产证上加名就视为共同财产,依产权证上比例分担。
你好,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你在婚后加不加上女方的名字,还是办不办理首付公证,离婚时都先由你们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原则是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我的补充: 2012-11-19 14:55
更正,如果加名房屋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
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电详谈。
情况说的不清楚,建议来电详谈。
可以按照协议分。
您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如果是双方的名字的话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平均分配
有2人名字的,房屋为双方共有,未约定的,一般平分。
建议公证时明确约定首付归婚前一方。
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