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机动地粮食补贴款的性质
你好!村领导的行为构成贪污,理由如下:
首先,从贪污对象来看,村机动地粮食补贴款属于专项基金。而专项基金属于公共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其次,村领导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条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村领导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对些作了解释,具体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由上可以得出,村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机动地粮食补贴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
及时向纪检委举报
属于贪污,可以向检察院报案。
你好,村机动地及其粮食补贴款属于村集体财产,村委人员管理村集体财产属于村民自治行为,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据此,本案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参公人员,适用贪污,向县检察院举报吧
村机动地粮食补贴款归村集体所有,涉嫌职务侵占。
可以向警方报案。
将粮食补贴款据为己有肯定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但具体是构成贪污罪还是侵占行为,需要看村领导具体职务和身份,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粮食补贴款退还。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11-19 11:14
1,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所以要确定你所说的村干部是否构成贪污罪,首先需要确定其职务和身份,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果符合才有构成贪污罪的可能,否则不构成贪污罪。
2,关于粮食补贴款的认定。
粮食补贴款归集体所有,而在上列司法解释中,关键是如何理解村委会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这句话的含义。
首先要有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才能谈到“协助”;“从事行政管理”,是指对依法上缴、收缴、领取、发放、分配、经营和收益的上述法定七种事项的款物从事的行政管理,在此过程中,村干部不得有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本案中,粮食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纯粹是村里的公共财产,无须协助人民政府对它进行管理。对本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一旦占为己有,就是侵占公共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被村干部侵占的款物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93条立法解释第四项的规定,所以从款项性质这个角度来说,你们村领导也 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是职务侵占罪。
3,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关于如何举报的问题。
对于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所以你可以直接打当地110报案,也可以将上述犯罪事实行测书面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直接填写报案材料,并提交相关证据要求追究上述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即可。
5,总结意见。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和提供的信息,可以初步确定村领导将粮食补贴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还补贴款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建议向检察院报案。
构成贪污。
由于村委主任包括其他村委没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所以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
你好,属贪污
可以认定为贪污罪,向检察院举报,依据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补贴款应当给实际种地人,村领导接收并占为已有的行为,不是为国家“干活”故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认定为贪污。
另外,补贴款应该直接发给农户,如果机动地的承包者没有被上报到国家,村领导以村为“农户”并占有补贴款,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
如果实际种地人以承包者的身份上报到国家后,村领导占有不发给承包者,应当认定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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