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九岁,在学校不小心和另一个同学撞到一一起,把那个同学鼻子给撞坏了
你好,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看 过错
各方根据过错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