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治疗血管瘤发现对方用药批号不存在,算刑事犯罪吗?
治疗血管瘤发现对方用药批号不存在,算刑事犯罪吗? 宝宝长有血管瘤,在当地一家号称血管瘤治疗所的地方治疗,结果血管瘤治疗失误,找所长问原因,他说是天气热经常流汗导致的破皮化脓。要我们停止敷药,然后带着我们去他治疗室擦了点碘酒,过了半个月破皮化脓更严重,带去武汉医院医治成功.回来后咨询律师,律师说可以按人事伤害标准要求他赔偿。我在武汉治疗化脓加打针住宿等费用加起来才一千元左右,费用太少上诉费都不只这么多,决定私了。在5月27日上午,我带着写好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去带他们。结果对方不承认,说他有自己的私人顾问,只有通过法律的程序才能赔偿这笔费用,还说药物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等局长都他很熟,我可以去那里告他。后来按他药品上的批号在药物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发现批号根本不存在。请问这算刑事案件吗,刑事犯罪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宝宝很辛苦(湖北-荆门)
提问时间:2010-06-01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