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关于撤销赠予的问题
关于撤销赠予的问题 我父亲2005年注册了公司,2016年公司亏本破产,破产管理人状告他抽逃注册资金,并要求返还。
我们家里农村有套老房,2009年旧村改造时,他和我母亲都放弃老房产,该老房子转移给我,并由我同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并分得新房。因为是农村里的房子,之前手续不全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现在我父亲做破产被判。我知道后,发现今年能办理不动产证了,就马上办理了不动产证到我名下。
请问律师,这样的话,我名下的这个房子还有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吗?是适用于哪一条法律法规呢?
我不太懂法律,只查到了《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但期限最长是五年,应该已经过期了。是不是我适用错了法律条款,其他的法律条款对此有所规定吗?
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oala1……(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8-05-01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