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证明与事实不符
证明与事实不符 2010年4月21日杭州市蒋村商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动迁部出具了一份 证明
兹有骆家庄五组王桂明,2000年东都名仕家园开发建设,拆迁其住房,按蒋商办的拆迁安置政策,其家庭人口为五人(其中1人为独生子女,享受安置人口为6人),安置建房地址为 现骆家庄东苑3号中套(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层高三层)。特此证明
事实情况如下;我现在居住的骆家庄东苑3号房 系1997年9月16日与当时的动迁部签订协议,分配给我的是11号地基(中套,100平方米)。由于该地基存在质量原因,一直未能建造。直到2000年6月24日重新分配给我3号地基(中套,100平方米),建造了现在的房屋。在1997.9,16日签订拆迁协议和2000,6,24重新分配时,钟小红以及我儿子王振华的户口还没有迁入我家,所以自始至终都没有享受得到安置,如果有的话,我造的应该是大套(占地110平方米)蒋商办的拆迁安置政策是,6人(含六人)以上可享受大套(占地面积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建房。我们骆家庄东苑造大套的,都是像我这样5+1的人口,他们都能够得到享受。为什么当初钟小红*王振华不给他们享受,现在出这么一份证明,明摆着与事实不符,与文件相违背。蒋商办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出具这么一份证明,严重损害我家庭成员(母亲:王有子,妹妹:王小英)的根本利益。(1):对于这张证明,王桂明户按6人享受安置中套的依据是什么?(2)为什么别家6人能够享受大套110平方,而我享受不到。(3):证明人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调查人员,他凭什么出这份证明是个人行为还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我也向出具证明的人质询过了,现在他们就是把责任推给我,请问律师,对于这份证明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gm123(浙江)
提问时间:2010-06-01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