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
该法院判决适用的这两条法律规定是否不当?
该法院判决适用的这两条法律规定是否不当? 该法院判决适用的这两条法律规定是否不当?
律师您好!
原告因名誉权受到了工作单位领导的侵害之后,经过多年的投诉在其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直不能得到公正解决!万般无奈!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了两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可是该法院却罔顾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不但对原告举证的事实证据不予采纳!反而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特向您咨询:“原告依据的是这两条法律规定向该法院提出的上述两条诉讼请求,但该法院却依照这两条法律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决驳回原告的两条诉讼请求”,该法院判决适用的这两条法律规定是否不当?迫切期盼能得到您的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定信念12……(河北-承德)
提问时间:2018-04-11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