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村民联名可以担保当事人吗?
村民联名可以担保当事人吗?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麻章派出所: 我们是麻章镇洋水岭村委会岭仔村名小组的往届和现任干部。2012年10月23日15时,贵所以我村民王全故意伤害村民黄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起诉偶法》第61条之规定,对我村民王全采取刑事拘留,将其羁押在湛江市公安局麻章看守所。为维护村庄的稳定与村民的和谐团结,为贵所能查清事实,秉公办案,杜绝冤假错案,我们作为村干部,有义务将当年村民王全、黄新发生纠纷并打架的情况向贵所汇报。 麻章镇岭仔村于2006年4月始为响应政府号召,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解决村建道路欠缺资金的问题,要将325国道旁的耕地出租,且建路时要占用部分耕地,因此,村里决定对全村耕地进行一次大调整。按国家政策和村中以往规定,凡户口不在本村、死亡、嫁出女都要收回其所分耕地。 本村村民黄春在铁路部门工作多年,其户口在外,且其三个子女已于1992年先后将户口迁往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但2000年耕地调整时,时任村长的黄新却出于与黄春是兄弟关系,隐瞒黄春子女已迁往市区的事实,将耕地分配给黄春的三个子女。 新农村建设开始后,此事经村民小组核实,村民大会作出决定,将黄春三子女的所分耕地收回村里,不在分配其三子女耕地。全部耕地于2007年3月重新调整完毕,耕地已分配到各家各户。黄春三子女原耕地的一块被分配给村民王金玉耕作。 2007年7月17日下午,当王金玉和其母林桂英、伯父王贺仔、堂兄王全一起在村新分配的田地里准备抛秧时,遭到黄春及其儿子黄光来、其兄黄新、其妻子陈桂梅的无理阻挠。黄春一帮人说,这块田地是他们的耕地,村里无权收回,不准任何人耕种。双方争执不下。王金玉见天色渐晚,就下地抛秧,黄春即跳下田阻挠王金玉,两人纠缠在一起。黄光来见状也跳下来,朝王金玉的鼻梁骨处打了一拳。至此,双方家属即起冲突,加入斗殴。时任村长的黄剑锋闻迅赶到现场制止,制止不了。群众报警,贵所出警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安排入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双方各付各的医药费。在这次冲突中,双方各有人员受伤,比较严重的是王金玉、黄新。当时,贵所也曾对此事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此事就此一拖就是四年多,直到今天贵所将王全刑拘。 以上事实,证实村民王全和黄新,是因为家属王金玉与黄春的耕地纠纷而引发的双方斗殴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望贵所能认真梳理此次事件的前因后果,查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化解旧恩怨,解决新矛盾。因此,我们建议贵所采取教育调解处理办法为宜。 妥否?请核查,请批示。 麻章镇洋水岭村委会岭仔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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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826475……(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11-11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