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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碰到一个奇葩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本来11月21日要开庭审理的

我碰到一个奇葩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本来11月21日要开庭审理的 我碰到一个奇葩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本来11月21日要开庭审理的,但是由于我记错庭审房间号,导致迟到,最后法院作为撤诉处理。我先后两次向苏州中院寄送再审资料。经多次确认,证实苏州中院已于3月10日之前把相关再审资料转给了张家港法院。
然而,时间过去了近1个月的时间,至今我仍未接到张家港法院的任何通知,法院也未再审立案。
请问,法院的这种做法及态度是否合规?出现这种情况是否异常?对此,我该怎么应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8-04-0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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