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拆迁安置

10后再次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认定

10后再次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认定 律师你好
我在南京,郊区,2007年拆迁,拆迁协议上被拆迁人是我奶奶和我父亲,当时我17周岁。当时因为在建的高压线正好经过我们家,我们村只有我们一家因为高压线的原因而拆迁了,其他家都没有拆迁。当时房子拆了,收走了土地使用证,按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2年后拿了安置房,但是还有种的田没有征收,户口还在原来的户籍地址上,依然是村民身份。
今年村上集体拆迁了,按照建筑面积结合户口数量和每个户口的人数进行补偿。
2010年左右我们跟村委会主任沟通,在原来被拆的房子的原地址上建了一个用于农作的小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建小房子的时候我已成年,后来断断续续以我的名义跟村委会主任申请过宅基地和建房,提申请至少有两三次,但是主任说我享受过拆迁补偿所以不能再建房,都回绝了。
这次整体拆迁,我们跟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了“田亩钱”和“生活费”,这两个费用都是这次整体拆迁前没有拿过的。这次拆迁,对于这个房子,村委会的说法是只能按照没有产权的房子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但是有谈判的空间。
我作为村民是不是有权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村委会当时不批准是否违法?
这次拆迁能否申请按照有土地证房产证的情况进行补偿?
该怎么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23(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8-04-06 17:1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