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产证更名
房产证更名 2006年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的离婚证。离婚前所购房产女方是所有人,我是共有人,均占50%,离婚时协议写明女方自愿放弃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需归还首付时向女方母亲所借款项若干,此款项办理离婚证当日已还清,并有女方母亲收条为证。因当时无力缴清按揭款,直至现在(2010年5月)才到银行清款,拿到了产权证。近日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时,被告知需女方到场一同办理,可此时女方已经再婚生子,并要挟我付她5万元方肯协助办理更名手续,不然随我去起诉。她知道我在外地工作,知道我这次请假回来办理相关手续,不可能长期留在本地。我不理解房产局为什么不能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依法给我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另外,离婚前不久,我们曾到公证处去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当时注明她与我是夫妻关系,全权委托我房产局和银行办理该房产的立契签字、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归还银行贷款以及该房产今后的合法转让、签订售房合同、产权交易过户、退件、注销抵押备案登记、收取售房款等有关事项。并写明受托人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在有关文件、材料上的签名、我均表示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本委托书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我出具此委托书去房产局办更名,又被告知此委托书不能办理更名,须委托第三方才能办理,但该委托书可以办理过户给第三方。也就是说我可以把房产卖给第三方并过户给他,并收取售房款,却不能更名到我的名下。这不是也很奇怪吗?有律师说如果我起诉而对方不应诉的话,发一个通告就得等2个月,然后再发通告又要等上2个月。我现已移居外省,这官司我该怎么打下去呢?请专业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蓝色调(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0-05-29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