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审理仲裁时效该不该隐匿正当理由
审理仲裁时效该不该隐匿正当理由 审理仲裁时效该不该隐匿正当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6599号民事裁定书以超出劳动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却隐匿了再审申请人中断或者中止仲裁时效的正当理由。
中国银行韶关分行韶中银人教[1999]20号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是以《中国银行员工奖惩条例》作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对此开除不服,是应该向上级申诉,还是应该劳动仲裁?
再审申请人被开除时,还处在诬告取保候审期间,但一直在信访,要求上级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对此再审申请人出示了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的《复议通知书》,说“我行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你的申诉信”,证明再审申请人已经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权利部门请求救济,可是有关权利部门并没有给予答复,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
再审申请人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并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根据两高2016年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再审申请人出示了赔偿请求,检察院也未认为超过赔偿时效,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确实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不应当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在没有就这一正当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就以超出劳动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具有隐匿再审申请人中断或者中止仲裁时效正当理由的嫌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g8888……(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8-03-13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