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 我在2010年5月4日与某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时人力部在就业协议后给我加了一张附表说是违约的话需缴纳3000违约金并让我签了字,而且当时还缴了500的押金(200宿舍押金+300劳保押金),我于2010年5月27日申请辞职,当时我还没有进行入职培训,也没有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给我工资,但是我提出辞职的时候人力部要我缴纳3000违约金,而且现在我的500元押金也没给说是在给2500就可以解约,请问一下企业这么做对吗?我们大学生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就业协议难道是企业用来要挟我们的工具吗??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owei(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0-05-27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