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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另一个公司(不是分公司),共同开发出一种新型建材

一个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另一个公司(不是分公司),共同开发出一种新型建材 一个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另一个公司(不是分公司),共同开发出一种新型建材,由被投资公司进行销售,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属于两个公司共同申请,可以共用。现在被投资公司需要转卖给别人,该产品也转交给被投资公司独立销售,那么请问:出卖后被投资的公司,以后发生业务的有关的债权债务,工商税务责任与销售产品责任,是否与投资母公司存在连带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8-03-0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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