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请帮忙回答:案例分析题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请帮忙回答:案例分析题 1、1979年1月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认罪表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同,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此案。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月6日,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检察院。检察院指出了法院审理该案程序上的错误,并要求其纠正。
请回答: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程序上有什么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理由是什么?

2、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这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予以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夏天雪萌萌(河北)
提问时间:2012-11-01 09:40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