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幼儿追逐嬉闹摔伤双方家长责任均摊
幼儿追逐嬉闹摔伤双方家长责任均摊 幼儿追逐嬉闹摔伤双方家长责任均摊
中国法院报讯 在双方家长接各自孩子放学回家过程中,两个小朋友在操场上追逐嬉戏时,致一人倒地受伤而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幼儿苏晓(化名)的合理损失共计7.4万余元,应当由幼儿王涛(化名)的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7万余元。
2009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浦东新区某幼儿园放学之际,苏晓与王涛在幼儿园操场上追逐嬉闹时,苏晓倒地受伤。当日,王涛母亲陪同受伤的苏晓去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并于当日住院至同月22日出院。苏晓的家长支付了医疗费1.1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苏晓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外髁骨折累及骺板,评定为十级伤残。
苏晓的家长诉称,事发当天,苏晓从幼儿园放学后,在从操场上跑向校门口的过程中,被同学王涛推倒在地而受伤,请求法院判令王涛家长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王涛的家长辩称,对苏晓的家长诉称事发经过不予认可,认为当天王涛并没有推倒苏晓,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晓在与王涛在正常的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对于这一伤害后果,作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双方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法院根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酌情确认由王涛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苏晓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因考虑到苏晓受伤是在孩童正常嬉闹时所造成,嬉闹双方对伤害后果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不予支持。(富心振)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远国(重庆)
提问时间:2010-05-27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