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燃气开口费应不应该交?
燃气开口费应不应该交? 张律师您好:我去年在县城购买商品房一处,今年10月1日交房时,开发商要代收5600元的燃气开口费(包括2400元的生活用气开口费,200元报警器钱,3000元的取暖用气开口费),不交不给钥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只写着出卖人关于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是水通、电通、路通,其余什么也没有。我查看了临沂市下发的(2009)114号文件,写明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交纳情况;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我这样和开发说的,可开发商却说,他们盖房以前已经公示了,现在他们只是代收,说我可以不交,不交就不用好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请您在百忙中给以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中华超市(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2-10-31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