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孤儿领养条件
您好,不可以
法律上对领养作了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认证,或要在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等。
领养十四岁以上的儿童,收养人有 固定的收入和住所等到民政局办理
家里已经有子女的不允许再收养了,符合收养条件的人也只能在北京的孤儿院选择收养子女,这是北京的政策规定。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建议咨询民政部门。
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法》
1、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3、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