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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撤诉后可否以“分居三个月”为新证据在6个月内提起第三次离婚?

第二次离婚撤诉后可否以“分居三个月”为新证据在6个月内提起第三次离婚? 第二次离婚诉讼撤回后,可否以“分居三个月”为新证据,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提起第三次离婚?如果不行,是否要等到6个月后提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丁小羽(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10-29 14:14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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