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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股东合伙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车间,其中一个股东担任法人代表
几个股东合伙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车间,其中一个股东担任法人代表 几个股东合伙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车间,其中一个股东担任法人代表,车间已经划分好每个股东的生产区域,且债务生意盈亏均各自独立。现一个股东的区域为着火点,且火势巨大烧了其他企业的车间,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可以要求起火的股东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8-02-21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