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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客户跳单案例!

二手交易客户跳单案例! 近日,民二庭对一件逃避房屋中介佣金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徐某到原告曾某经营的青田县林氏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看了

中介服务的介绍后签订了《居间服务书》。原告向被告介绍位于

青田县鹤城镇新世纪大厦某处的房屋情况,提供了看房服务。

但过了几天后,被告徐某不顾与原告之间的居间合同仍有效存续的情况,

撇开原告与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

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

    于是原告曾某将徐某诉到我院,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

签订的《居间服务书》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故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被告徐某在原告依约向其提供

了看房服务后与合同约定的房屋业主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并成功

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应视为是在原告的介绍下成功买到了房屋。

因此,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故依此作出公正判决。(王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林观青(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10-2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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