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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 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月1日,王某由北京泽庆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到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上口村北麻虎寨工区工作,担任大秦铁路线路维修工。2008年12月31日,王某与北京泽庆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后,仍然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王某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2日早晨,王某从家中骑摩托车出来,前往麻虎寨工区上班。在行驶途中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伤,胸椎、腰椎、颈椎多处骨折,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1级。王某对事故承担50%的责任。2012年,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人保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昌平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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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花开的声音8……(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10-2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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