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是否伴随着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自然解除?
是的。
可以的
是这样的
可以的
不可以的,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款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双方关系不能解除。
同时,目前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认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随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自然终止亦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
根据《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的规定,如果继母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话,那么即使继母与父亲离婚,继母子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