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学生故意伤害
学生故意伤害 请问律师:高三甲学生(现年20岁)与许多同学帮助其同班同学乙(现年19岁)与同校高二甲学生(现年18岁)和其同学理论(高三乙同学与高二甲学生有点小矛盾),第二天,在学校放假回家的路上(离学校200米左右)被外校学生甲(现年17岁)与6名同学(是本校高二甲学生故意叫来帮其砍人的)有预谋的用刀砍伤左脑脑部(直接行凶者为外校学生甲),导致高三学生甲重伤(伤口长17厘米,宽1厘米,伤口头骨下陷0.4厘米,脑浆流出一部分,受伤部位脑皮层坏死,运动神经、语言神经砍断,导致右脸偏瘫、右手右脚偏瘫,口不能言,生活不能自理),请问:“高三学生甲,高三学生甲的同学,高三学生乙,高二学生甲,高二学生甲的同学,外校学生甲,外校学生甲的6名同学,以上法律主体哪些是主犯,那些是从犯?高三学生甲的学校,外校,当地治安管理机关,教育局存在哪些过失?高三学生甲的学校,外校,当地治安管理机关,教育局各应该负什么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用那几部法律?应该向谁索赔?索赔哪些方面?索赔金额大概是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xch(云南-保山)
提问时间:2010-05-25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