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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产权拆迁安置

房屋纠纷,产权拆迁安置 我于2002年12月31日与原房东作价二万五购买一室一厅单元住房,因当时单位已房改过,但不能办理房产证,我与原房东有书面协议,自愿卖给我。如有房产手续甲方予以方便办理。原房主签的协议打的收到房款条。
现已居住近十年了,我们这边要做拆迁。原房主的老婆以不知情为由找到开发商要求将房屋姓名改在他的名下。我们没有房产证的住户要先到市局管理办开具证明,是需要原房主的证件还有当时的交款单据的。因为当时想到时候房产手续一起办时候再索要票据也可,也没有当回事情。而且还要原房主一起去给开发商说清楚情况改在谁的名下。现在僵持了。
另有一情况,据说,原房主曾给第三人打过借条,说十年为限,钱不还,就以我们现在的居住房屋做抵押赔偿。我们现在不了解对方欠条的日期还有金额。请分情况分析告知。
我们的房屋是只有使用居住权,产权的归属是在单位的。也就是说当时我们购买的应该是居住使用权,而他卖也没有资格卖产权。所以,他要求退还产权是没有道理的吧?对于我们住十年的老户而言,对拆迁赔偿是应当享有赔偿补助资格的吧,他没有居住也没有使用和占有。
他是见利而想来做荒唐的争取,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是我们是拆迁安置的对象,他没有资格也不能收回。对于借款抵押房子,因为没有产权他可以做抵押吗?是否是无效的,无论时间在我们购房之前还是之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anqi……(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2-10-26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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