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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批准破产吗?

中外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批准破产吗? 2001年12月在没有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授权下,主管部门(经贸局)擅自找来其管属的两方中方股东(有4方股东的,其中一方为外方)开会宣布要将它们投资的合资企业进行破产,并成立以清算组接管合资企业,经过简单的清算,就由这个清算组申请破产,主管部门(经贸局)不经过复核也没要求提交股东会议决议或董事会会议纪要就发文批准这个合资企业破产了,法院也居然根据这个批复和那个清算组的破产申请受理这宗破产案。请问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由其主管部门(经贸局)批准破产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xwz12……(广西-梧州)
提问时间:2012-10-2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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