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人身赔偿

人身赔偿 2011年4月5日,毛刚等4人道王清家追讨债务。王清见人多,打电话请求余军前来解围。余军随后纠集聂明等多人感到王清家。期间,余军、聂明等与毛刚等人发生争吵、打斗。打斗中,聂明挥刀乱刺,将毛刚刺伤致死。区公安分局以王清故意伤害为由,将王清,予以刑事拘留,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清涉嫌寻恤滋事为由,批准对王清执行逮捕,并与当天执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王清触犯刑法,构成寻恤滋事罪。在开庭后,检察院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王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释放。
    王清以自己被错误追诉,失去人身自由等为由,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区检察院随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清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区检察院的决定。王清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王清要求区人民法院对其错误逮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申请。
       请问;王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为什么?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gepi……(陕西)
提问时间:2012-10-25 19:1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