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出提出离职,当天获得领导同意,
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出提出离职,当天获得领导同意, 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出提出离职,当天获得领导同意,17年11月19日离开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离职证明是一个月以后给我的,上边的离职日期是17年11月27日,在18年的1月底公司人事来电话说我因为是25号以后离职,询问公司说多给了我5天或以上的带薪年假,我是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试用期6个月,我在第6个月离职没有提交转正申请.公司已经把我的社保已经上了,让我承担个人和公司的金额共1539.5元,这个钱是必须交还给公司的吗?如果不交还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我认为因为他们的原因导致此事件发生,我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及补缴金额,我现在打算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让公司明白这是他们的错,我无需承担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阿楞(天津-西青区)
提问时间:2018-02-03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