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
交通 律师您好:
2009.9.4那天本来是我人生最幸福的一天,可那天却发生了一件很不愉快的事情,让我至今记忆犹新。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习惯,结婚的当天要找当地的摄影店来录制结婚过程,可就是在那天晚上出了“事”。就在摄影师回去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颅骨破裂及大腿骨折。{现在人已痊愈,医药费约8万余元。)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我父亲在我结婚前几天找到我们镇上的一家照相馆,与业主谈妥摄影费用为280元,可当天我父亲找的那个业主并没有来,{业主}便找了他的一个亲信来帮忙录制,到晚上十点多时他的录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在我们家喝完吃完便要回家,当时和他一起吃饭的有很多人,还有我的一个三叔,当时他们都喝了酒,摄影师便要回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三叔出于好意便借用我朋友的摩托车想把他送回镇上去(这件事是我们家不知情的,当时谈的时候也没有提到过接送摄影师这件事),可就在送他回去的路上,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相撞,才导致这场事故的发生。前几天,法院传票给我的三叔、手扶拖拉机主以及摩托车车主,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约17万元,而法院并没有发传票给我们家。
请问律师,这件事与我们家主有多大的关系,我们是否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韩仲宏(江苏)
提问时间:2010-05-24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