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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棋牌室打牌人死亡案例

棋牌室打牌人死亡案例 棋牌室打牌人死亡案例
事实:被告棋牌室主人开一棋牌室,每4人打一桌次牌,收22元服务费用,提供开水服务。该棋牌室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未领取营业执照。
死者生前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1月10日凌晨由其负责值大夜班,下班后约上午8点到家,没有休息,午饭后,死者到被告开办的棋牌室打麻将,打50元“尽花园”,既每人输满50元既不再出钱。被告因脚部刚受伤,到附近美容院休息。未在棋牌室。约15时30分左右,死者所在桌子打麻将结束,其他人起身上厕所。死者趴在麻将桌上面,他人问其怎么回事,其只是摆手不说话。后死者被人扶到旁边躺椅上休息,有人打电话通知被告。被告匆匆赶回,发现死者不能说话,脸色苍白,且出汗。被告拨打120报警,救护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极高危组),1月14日死者死亡。死者生前系城镇居民,患高血压病史。原告家庭系城镇低保家庭。
法院判决:本案死者系脑干出血致其死亡,脑干出血多由高血压导致基底动脉中央支破裂引起。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且大夜班下班后未能做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即到被告开办的棋牌室打麻将,后因脑干出血而不治身亡。故死者对其因脑干出血死亡的后果应自己负担。被告作为棋牌室开办者,虽然其将棋牌室门打开后即到他出休息,且其开办的棋牌室未经审批,但死者在棋牌室打麻将,牌资为50元,不是赌博行为,属自娱自乐,为一般老百姓所能接受,即使输钱,亦不会对死者产生刺激性。死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被告无法预防死者疾病的发生,死者发病时被告虽不在现场,但接到通知后在十分钟左右即赶到棋牌室,并立即打“120”电话急救,其作为一个棋牌室的开办者,亦尽到救护义务。被告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对死者死亡无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死者死亡的过错责任并给予相应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死者死亡给其家庭造成损失,且原告家属属于低保家庭,同时考虑到被告作为棋牌室开办者和组织者,其开办的目的系盈利,依照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适当补充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判决的鉴于死者死亡给其家庭造成损失,且原告家属属于低保家庭,同时考虑到被告作为棋牌室开办者和组织者,其开办的目的系盈利,依照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适当补充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如判决正确,补偿1.5万元的判决数额是如何核定的?类似案例是如何处理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racyl……(江苏)
提问时间:2012-10-2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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