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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关于物业管理费拖欠问题

关于物业管理费拖欠问题 各位律师:你们好
最近我收到一封律师函。上面说“从1998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0日止,共欠物业费720元,另外欠款累计滞纳金7776元,两项共计8496需要偿还”。
我想请问,律师在发律师函之前是否要经过深入调查事实?再次,律师函上面的各项内容是由对方当事人填写还是由律师填写?在律师函下方的图章,复印的是否有效?或者想问,是先填写好再敲章?还是敲了章再填写该律师函?如果律师函是复印的,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星辰之梦(上海-松江区)
提问时间:2008-12-07 14:5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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