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报到后 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再要求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