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 合同中的第四条
房屋售价:双方同意该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水、电、暖总价款为人民币:一十二万,如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的座落位置或建筑面积,与现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的座落位置及建筑面积有出入,甲乙双方不能因此改变售价。
这套成交的房子楼下也带有一个小房,但合同中没有文字体现出来,现在的焦点是:房主说合同中没有提到小房,12万就不包括小房,还要在加钱,才给小房,客户却不同意在加钱。(在成交之前房主口头承诺12万含小房)
请问:第四条当中的“房屋售价:双方同意该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水、电、暖”这句话在法律当中能包括小房在内吗?小房属于这套房的附属设施吗?注:小房是原房主当初单独向开发商里买过来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dfc11……(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0-05-23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