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在住宅楼中办食堂侵权问题
关于在住宅楼中办食堂侵权问题 在重庆渝北区一个纯粹供居住的小区里,一个行政机关在住宅楼中,租用一套民宅,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经过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控擅自改建为机关职食堂,给相邻住户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请问相邻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吗?如果上诉,适用什么法律的什么条款?
另外请问:《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经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条中的“经营性用房”适用于不对外营业的职工食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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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dz9689(重庆-渝北)
提问时间:2018-01-20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