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8247……(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2-10-20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