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投诉主题:不服法院判决

投诉主题:不服法院判决 投诉主题:不服法院判决 
┈┈┈┈┈┈┈┈┈┈┈┈┈┈┈┈┈┈┈┈┈┈┈┈┈┈┈┈┈┈┈┈┈┈┈┈┈┈┈┈┈  
2009-4-7 9:52:37 
在去年10月冷建新诉周典辉房屋漏水一案的审理中,我申请益阳市赫山法院追加房屋开发商张文及其妻妹(冷建新儿媳、我楼下实际住户、实际原告)为第三人,遭法官拒绝,判决时,我不服,提出上诉,法官又说:“我知道,这案子只要判决,你就会上诉”。上诉后,我出具的证据已证明造成漏水原因的责任主体是邓美红(张文及其妻妹),益阳法院调解要我赔8000元,否则仍要维持原判。
事情是这样的:我02年在秀峰住宅区购房A6栋203房03年10月装修,04年4月间反映厕所漏水,我当即请事假从部队(哈尔滨)赶回维修;06年又反映漏水,10月又进行了一次维修。两次漏水的原因均为303房至我家的主下水管破裂,维修人员第一次是当时物业公司找的,第二次是邓美红找的,材料是邓美红购的,费用我一分没出。08年又说漏水,并起诉我,要我赔偿其损失,10月15日我再次挖开厕所发现我家原予埋的白色日丰管接了一段红色水管,此红色水管破裂导致漏水。我当即请了现物业的和社区的人来做了见证,而邓美红以已起诉为由拒不到场(我当时还不知其已起诉)。为配合法庭取证,我家厕所至今没敢修复,给我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我想:如果因为法院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致使当事人反目为仇,乃至民转刑,这与法院的职能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是不相符的吧。
恳请报社为我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只求公正(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10-05-23 07:0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