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投诉主题:不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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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7 9:52:37
在去年10月冷建新诉周典辉房屋漏水一案的审理中,我申请益阳市赫山法院追加房屋开发商张文及其妻妹(冷建新儿媳、我楼下实际住户、实际原告)为第三人,遭法官拒绝,判决时,我不服,提出上诉,法官又说:“我知道,这案子只要判决,你就会上诉”。上诉后,我出具的证据已证明造成漏水原因的责任主体是邓美红(张文及其妻妹),益阳法院调解要我赔8000元,否则仍要维持原判。
事情是这样的:我02年在秀峰住宅区购房A6栋203房03年10月装修,04年4月间反映厕所漏水,我当即请事假从部队(哈尔滨)赶回维修;06年又反映漏水,10月又进行了一次维修。两次漏水的原因均为303房至我家的主下水管破裂,维修人员第一次是当时物业公司找的,第二次是邓美红找的,材料是邓美红购的,费用我一分没出。08年又说漏水,并起诉我,要我赔偿其损失,10月15日我再次挖开厕所发现我家原予埋的白色日丰管接了一段红色水管,此红色水管破裂导致漏水。我当即请了现物业的和社区的人来做了见证,而邓美红以已起诉为由拒不到场(我当时还不知其已起诉)。为配合法庭取证,我家厕所至今没敢修复,给我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我想:如果因为法院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致使当事人反目为仇,乃至民转刑,这与法院的职能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是不相符的吧。
恳请报社为我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只求公正(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10-05-23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