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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餐饮公司财务部出纳岗位因工作性质原因不能按照自己意愿休年假

本人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餐饮公司财务部出纳岗位因工作性质原因不能按照自己意愿休年假 本人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餐饮公司财务部出纳岗位因工作性质原因不能按照自己意愿休年假,本人已经工作了28年所以每年都应有15天年假,但是公司在本人休假时只承认只有5天并且扣除了休假工资并排挤本人辞职我已经提交了仲裁,因为公司公司并没有规定休假时间本人岗位不是可以随便休假的,所以延续下来已有50天未休假,仲裁部门明显袒护公司只承认两年的未休假但是据查阅两年追诉是有争议的,因为该公司经常有违法行为与仲裁及劳动部门经常往来所以公司部门负责人非常傲慢无礼公开说公司的规定就是法律法规谁不服可以告,他一定会找人的,对于如此嚣张的做法本人非常气愤,但是苦于对法律了解不透彻所以请求法律专家给与指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冬至(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8-01-1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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