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寻求律师支援书

寻求律师支援书 尊敬的律师们:
你们好!
六旬一级残疾的我黄育伟向你们求助了。首先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我生于1951年,男,下岗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东街乌石矶欧家巷1号。2006年3月我突发脑梗招致瘫痪、失语、一级残疾,晚年遭此横祸,实已不幸;更不幸的是我瘫痪后,仨离婚胞妹勾结社区出纳伪造母亲遗嘱,侵夺我出资艰辛建造赡养父母的房屋;更令人愤慨的是,我向法院起诉后,仨胞妹又勾结无良法官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残疾人利益。面对胞妹、社区、法官的重重侵害,我悲惨欲绝,含悲饮泣斗胆向律师们求助,希望关心公民权利保护的律师,能够向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又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弱视群体伸出援助之手,为我代理二审诉讼。该案郴州市电视台、湖南省电视台、都市频道、长沙政法频道、三湘都市报等媒体多次报道。我的不幸遭遇上传网络后,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只欠正义!这里需要律师伸张正义的举措,会有律师伸张正义的成就!有正义律师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吗?
艰辛建房赡老扶妹,胞妹无情恩将仇报
我父亲黄家郴解放前历任湖南省郴县政府教育科长、财政科长,是郴县私立“天凤中学”(现湖南省郴州市三中)主要创始人。1952年因历史原因蒙冤入狱,1957年出狱后丧失了劳动能力。母亲体弱多病,哥哥1985年去世,仨胞妹年幼,家庭生活异常困难。我16岁下放,十年后(1979年)招工于资兴县某乡供销社。我省吃俭用承担了赡养父母和扶助胞妹的义务。当时全家人居住在父亲落实政策的22.5平方土坯危房中,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让父母晚年有个安身之处。1987年7月我夫妇借资叁万元,购买建房土地、办理建房手续,在土坯危房的地基上扩建楼房。一楼、二楼由我夫妇出资建造;三楼由二妹黄育信夫妇出资建造;每层建筑面积59.6平方米。建房时父亲在墙里装有石碑明确产权:“一楼、二楼次子黄育伟、李满华夫妇建”。1988年房屋建成后,一楼给父母和妹妹居住;二楼长期出租,租金赡养父母。大妹黄育健两次离婚,无处栖身,我念及兄妹之情把二楼主卧室让给她居住二十多年(此房她至今还锁着霸占)。1999年我夫妇双双下岗,为了还建房欠款艰辛拼搏,漂泊异乡以捡废品、扫厕所、守墓地为业。直至我患脑梗瘫痪后才停止打工生活,多次病发九死一生,债台高筑。2000年父亲逝世后,仨胞妹利欲熏心、摧残亲情,私下侵占母亲养老钱;欲壑难填又阴谋侵夺一楼房产(因我户口不在郴州,一楼我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瘫痪、失语之我艰难写信,试图用亲情感化三位灵魂扭曲的胞妹,换回却是无情的诟骂和诅咒。2010年1月8日记者竭力调解,仨胞妹为了侵夺我血汗之房,疯狂辱骂、逼我自杀!每月初一、十五早晨,三楼二妹到一楼我家烧香诅咒、逼我自尽!昔日我艰辛建房供妹居住,今日胞妹夺房咒我死。
伪造遗属、侵夺房产、损害残疾人利益
2008年2月4日上午八旬母亲吴有容突发脑梗、失语、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仨离婚胞妹丧心病狂置母亲生死不顾,趁机勾结社区出纳张才燕伪造母亲遗嘱,谎称母亲:吴有容自愿将一楼住房留给大女黄育健。遗嘱时间2008年2月4日11时37分。该遗嘱疑点重重:首先病历记录,立遗嘱时吴有容正在抢救,不具备立遗嘱的时间和条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遗嘱上没有吴有容签名;其三,证明人李某没在现场见证;其四,证明人李某签名是张才燕伪造。其五,母亲出院至离世七个多月从未提过立有遗属。其六,遗嘱是在母亲逝世多年后被告才拿出来的。其七,伪造的遗属与法律相悖(法院确认遗嘱系伪造的瑕疵证据)。
首遇法官司法不公、残疾人维权受挫
2010年10月27日我向法院起诉,立案半年后才开庭,一年之久才审结。仨胞妹使尽手段勾结法官,法官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父亲前妻四个儿女),不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还授意被告与父亲前妻四个儿女联系,欺骗四人把继承份额转让给被告(四人了解真相后向法院申明:建造房屋即没出钱也没出力,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
2011年4月29日首次开庭,在媒体监督下主审法官公然审判程序违法、审判纪律违法,包庇袒护被告姐妹;违规放任被告(大妹)与第三人(二妹、三妹)同坐一方;违规放任被告代理人同时担任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拒绝接收原告当事人陈述材料、剥夺当事人陈述权;放任遗嘱伪造人作伪证,放任被告姐妹当庭与伪证人串供;阻止代理人提问、剥夺质证权;主审妄言“遗嘱绝对有效”,威胁我撤诉;我举证被告姐妹与遗嘱代笔人有利害关系(共同诈骗故母2年低保)。主审当庭暴虐威胁:要抓起残疾的我!吓得我当即小便失禁、昏倒法庭。被告姐妹与主审狼狈为奸,我内忧外患、诉讼不能、走投无路,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再遇法官索贿不成,枉法裁判、损害残疾人利益
在政法委督办下前任法官回避,本案重审。然而,我却再次遭遇无良法官。2011年9月7日法官李雅克接管本案后,送传票时对卧病在床的我说:“你这点小房子雷小明没有受贿,要我帮忙的话,最少要叁万块钱”。人民法官竟然公然向当事人索贿,其厚颜无耻可见一斑。负债累累的我又何来叁万元?法官索贿不成,我后患无穷!而被告姐妹却不择手段拉拢他们。
2011年9月26日一审二次开庭,法官为了掩盖违法事实,违反公开审理原则,由数名法警戒严秘密审理,强行把多家媒体架设的摄像机撤下,拒绝媒体监督。众目睽睽之下主审法官公然再次包庇袒护被告姐妹,再次审判纪律违法,审判程序违法;依旧违规放任被告与第三人同坐一方;不准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剥夺当事人陈述权;限定代理人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取消所有辩论程序;取消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辨驳和论证的程序;对妨碍司法的伪证人,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我依法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合并审理;主审妄称“房屋问题要留给后代去解决”。我举证被告姐妹与遗嘱代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诈骗死人低保。主审以“此事与本案无关”驳回,并扣留证据原件,企图毁灭证据,包庇犯罪。如此法官执法违法,司法何以公正?面对无良法官,朗朗乾坤百姓无处伸冤,我终日以泪洗面,多次想以死作罢,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我艰难拖着病体向上级投诉。2011年10月20日郴州市人大、市政法委,苏仙区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严厉批示责成: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然而法官无视上级批示,2011年10月21日主审法官李雅克通知法庭调解,双方到庭后不作调解,却突然宣判,不顾我出资建房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把我出资艰辛所建房屋产权判给伪造遗嘱、没有出资建房的被告和第三人所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丧失继承权。判决书主文中确认遗嘱系瑕疵证据,举证人不但没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但没有依法追究伪造遗嘱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责任;反而支持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对我财产的侵权,实现了被告姐妹侵夺我房产之目的。宣判后法官不顾我病残垂危,强行把我从法院四楼拖到一楼擒上囚车押回家,造成我当即大小便失禁满身屎尿,还对我拍照任意欺凌,面对奄奄一息的我,无良法官恶言相逼“想不通就自杀!”能出此恶言者,还有什么冤假错案办不出!还有什么丧尽天良之事不能做!
事实胜于雄辩,苦水无法倾诉,饱受病魔折磨的我,血汗之房惨遭侵夺,合法权利惨遭侵害,我处境艰难形如倒悬!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六旬残危之我跪求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救我于苦海,维护弱视群体利益。本案我已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如本人冤情不申,绝望的我将用生命誓死捍卫我的合法权益!誓与房屋共存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1346……(湖南-郴州)
提问时间:2012-10-20 10:1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