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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643.77元;

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643.77元; 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643.7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支付原告账户管理费2156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律师费用。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判决有没有可信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手机分期 信用贷款(江西-抚州)
提问时间:2018-01-14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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